上海中医药大学本、专科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文件的精神,为使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上海中医药大学本、专科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具体如下:
一、减免原则
1、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2、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3、减免额度不大于学生应实际缴纳的金额。
二、组织机构
由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负责学费减免实施过程的指导和审核,各学院按本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三、减免对象
由学校认定的在校全日制本硕连读、本专科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减免条件与额度
1、父母均已去世,确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可减免全部学费。
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可获得减免学费资助。
五、减免程序
1、凡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必须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和有关证明材料(材料要真实,相关证明要原件)。
2、各学院通过家访、学生座谈会等形式认真调查、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对于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经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审查同意并公示后,将学费减免名单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交学生工作部(处)。
3、学校将全部名单和材料汇总审核,讨论决定最终名单。
4、学费减免工作按学年进行,一般安排在每年9月份开始、10 月底结束。
六、减免学费追回制度
对在减免学费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个人,除收回全部减免学费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根据《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