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财政部、教育部特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上海市教委财政局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14)19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9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上海市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实施方案》(沪委发〔2021〕4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旨在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不包括定向委培在职生、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三条 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名额每年遵照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分配名额确定。各二级学院、研究所、中心的名额由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在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将在各基层单位研究生规模的基础上,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基层单位、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6. 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优秀;
7. 申请本奖所填科研成果须为申请者在读期间获得(与申请奖项层次相对应);已申报获得既往国家奖学金的科研成果本次不得重复申报。
第六条 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分表》(详见附件)作为各基层单位评审参考依据。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 我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院、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负责领导管理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包括: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研究所、中心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系、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分表》,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条 我校根据学校自身情况,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各基层单位在评审时应根据不同学位类型研究生的专业特点进行分类评审,同时结合不同学位类型的学生情况,在下达的可申报名额中参考《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分表》综合评分情况,可制定本基层单位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评审推荐拟获奖名单。
第十一条 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学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设计科学合理的机制,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获得上一学位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四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研究所、中心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培养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并将所有申报材料提交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大学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各培养单位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我校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分表(一年级研究生适用)
2、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分表(二、三年级研究生适用)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23年7月
附件1 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分表 (一年级研究生适用).pdf
附件2 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分表 (二、三年级研究生适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