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形成研究生教育的激励机制,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上海市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实施方案》(沪委发〔2021〕4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我校2023年秋季学期之前入学,在规定学制(三年)内,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的全日制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设置与评定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研究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情况,设立一、二、三等奖,具体设奖等级、设奖比例以及对应奖励金额标准如下:
1.二、三年级研究生
学生类别 | 等级 | 比例 | 奖励标准 (元/年/人) |
博士生 | 一等奖 | 5% | 18000 |
二等奖 | 15% | 15000 | |
三等奖 | 80% | 10000 | |
硕士生 | 一等奖 | 5% | 12000 |
二等奖 | 15% | 10000 | |
三等奖 | 80% | 8000 |
2.学校根据财政下拨额度等实际情况,可对奖学金的设奖比例和奖励标准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与学年考核相结合,主要依据为研究生上一考核年度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具体评定办法详见《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修订)》。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参与本奖学金评定。
已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若办理退学,如果自学校关于该生退学的决定发布之日起至该学年度结束学业活动尚未发生的,则须在退学手续办理完成之前向学校退还学业活动尚未发生部分的奖学金(按每学年12个月为基准测算)。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时间
学校于每学年的10月发布评审通知,并于11月底前完成当学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六条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由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评定。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七条 各基层培养单位成立相应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结果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所有申报材料提交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八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大学公示阶段向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修订)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23年7月
附件: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修订).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