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马丽发布时间:2023-08-11浏览次数:87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调动青年高端人才积极性,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本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调整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下达至学校,学校按预算批复及文件规定标准进行发放。

第六条 学校研究生资助管理部门根据符合条件学生人数编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报学校财务部门审核,并按相关程序拨付。如根据有关规定需调整的,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调整年度预算。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学校按月、足额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第八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资助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每年至少一次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并接受学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分配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细则同时废止



上海中医药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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