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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贷款

上海中医药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为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精神,加强个人信用教育,根据《国务院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 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 号)》的精神(补充条款),加强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助学贷款)规范操作,切实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2、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旨在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费与住宿费的信用助学贷款。

3、本办法所指借款人是指在我校全日制学历在读的经济困难的预科生、本专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和研究生。贷款人是指办理助学贷款的商业银行机构,即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合作银行。

4、中国建设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徐汇支行)具体负责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等工作。

二、管理体制

学生工作部(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1)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并将经审核后符合相应条件的学生贷款申请送交经办银行;

2)与经办银行拟定助学贷款银校合作协议报请学校签署;

3)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并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

4)及时统计并向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学生情况变动信息(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和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

5)办理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交办的其它事宜。

三、贷款对象及条件

    1、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我校在读的预科生、本专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和研究生。

2、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行为;

5)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7)能承诺向贷款人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 及银行所需的相关资料;

8)未申请当学年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9)学校和银行的其他条件。

四、贷款的金额、期限、展期、利率和贴息

1、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分学费和生活费贷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贷款金额。预科生和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 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 元。

2、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为学制加13 年、最长不超过20 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或者第二学士学位的,需在毕业前办理相关贴息手续。

3、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校放贷期间均可以获得国家财政贷款贴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不必偿还利息。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 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学校提供书面证明,学校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4、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36 个月 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 个月的还本宽限期。

5、助学贷款在贷款期限中执行统一利率,各经办银行开办的助学贷款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

五、贷款的申请和发放

1、我校每年11 月为贷款申请季。

2、学生根据学校每年发文通知,持本人有效证件(学生证、身份证的复印件, 新生需要携带入学通知书和身份证或者户口迁移证复印件)、贷款材料等统一办理申请手续。具体贷款材料要求如下:

1)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国家助学贷款合同;

2)个人贷款支付凭证;

3)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4)学生还贷卡复印件;

5)身份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父母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

6)户籍证明:户籍没有从原籍迁至学校的同学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户籍从原籍迁至学校的同学提供户口迁移证复印件或集体户口复印件;

7)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或者学生证复印件;

8)《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9)国家助学贷款确认书;

10)父母户籍证明(户口本复印件)。特别注意:

第(1)项至第(4)项,由学校、银行统一组织办理。第(5)项至第(10)项,由学生个人准备齐全。

第(9)项需学生本人、父母三方签字确认,居委会或村委会盖章确认。

3、学校在审核确认申请助学贷款学生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后,将上述材料连同学校的审核意见一并送至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

4、经办银行对学生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批确认,审批合格的学生需要与经办银行签订正式的国家助学贷款贷款合同。

5、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次发放的管理方式。贷款金额采取按学年发放的形式,直接转入我校财务处的学费贷款专用帐户,如学生未交纳学费住宿费,贷款金额自动冲抵上述费用。

    六、贷款的偿还和变更

1、毕业前,贷款学生应当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报学生工作部(处) 备案,贷款学生完成还款确认手续后,学校方能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并发放毕业证书。

2、在贷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者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或者与银行履行相关手续,有关部门方可以给予办理出国(境)手续;凡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该学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或者在我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后,我校方可以办理其转学手续; 退学、开除和死亡的学生,学校应当协助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后,方可以办理其它相应手续。

3、国家助学贷款具体还款方式由贷款学生和经办银行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商定并签订相关协议,贷款学生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偿还本息。国家助学贷款也可以提前还贷,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

4、贷款学生要恪守信用,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后,应当主动告知贷款银行其最新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5、贷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罚息部分不享受贴息)。对逾期的贷款,经办银行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将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在公开报刊等信息媒体上,以学校为单位公布贷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

6、贷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 中途终止贷款的, 可以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终止发放。

7、贷款学生在使用贷款期间,如违反经办银行的有关规定,经办银行可以停止发放贷款,并可以要求贷款学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8、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 号)、《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 号)等文件精神在校学生应征入伍、毕业生应征入伍或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期在3 年以上(含3 年)的,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七、附则

本条例自2017 6 月修订,2017 9 月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