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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金
上海中医药大学本、专科生和预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08-11来源:马丽访问量:10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9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上海中医药大学认定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预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资助标准分为2档,一般困难A档:2500/年,特别困难B 档:3500/年,平均3300//年,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八)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各二级学院要实行分管院领导负责制,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学院资助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有关评审事项,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的相关程序:

(一)各学院成立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在学院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审核,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对审定合格名单在学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


第四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学生。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再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中的任一项。

第十条 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重新申请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由学校财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室对国家助学金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按照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追击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十二条 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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